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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語釋義

異端裁判所

拼音yì duān cái pàn suǒ
注音ㄧˋ ㄉㄨㄢ ㄘㄞˊ ㄆㄢˋ ㄙㄨㄛˇ
字數5 字
解

詞語釋義

中世紀以來羅馬天主教教廷的司法機關。用禱告禁食、抄家、坐牢、死刑等方式鎮壓異端邪說、煉丹術或巫術等。直至西元一九〇八年才由教皇庇護十世廢除。
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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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
異 字
拼音yì
注音ㄧˋ
字義 [形]
1.特別的、不平常的。如:「異士」、「異術」。《史記.卷六七.仲尼弟子列傳.序》:「孔子曰:『受業身通者七十有七人。』皆異能之士也。」《後漢書.卷五八.虞傅蓋臧列傳.臧洪》:「洪體貌魁梧,有異姿。」
2.另外的、其他的。《呂氏春秋.士容論.上農》:「農不敢行,賈不敢為異事。」唐.王維〈九月九日憶山東兄弟〉詩:「獨在異鄉為異客,每逢佳節倍思親。」
3.不同的。如:「異口同聲」 。《書經.旅獒》:「王乃昭德之致於異姓之邦,無替厥服。」唐.盧照鄰〈南陽公集序〉:「異議蜂起,高談不息。」
[動]
1.分開。《禮記.曲禮上》:「群居五人,則長者必異席。」《史記.卷六八.商君列傳》: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,倍其賦。」
2.奇怪。《後漢書.卷四四.鄧張徐張胡列傳.徐防》:「防體貌矜嚴,占對可觀,顯宗異之。」晉.陶淵明〈桃花源記〉:「忽逢桃花林,夾岸數百步,中無雜樹,芳草鮮美,落英繽紛,漁人甚異之。」
[名]
1.怪異的事物。如:「標新立異」 。《公羊傳.隱公三年》:「己巳,日有食之,何以書,記異也?」
2.姓。如唐代有異牟尋。
端
端 字
拼音duān
注音ㄉㄨㄢ
字義 [名]
1.事物的兩頭皆稱為「端」 。如:「尖端」 、「末端」 、「筆端」 。《論語.子罕》:「我叩其兩端而竭焉。」明.徐弘祖《徐霞客遊記.卷三下.粵西遊日記二》:「岐中倒垂一乳,長數丈,其端空懸,水由端涓涓下。」
2.事物的起始、原因。如:「開端」 、「發端」 、「事端」 、「挑起戰端」。《孟子.公孫丑》:「惻隱之心,仁之端也。」《史記.卷七七.魏公子列傳》:「今有難,無他端而欲赴秦軍,譬若以肉投餒虎,何功之有哉?」《三國演義》第一六回:「公若應之,是疲於奔命,而又結怨於人;若其不允,是棄親而啟兵端也。」
3.項目、方面。如:「鬼計多端」 、「變化萬端」 、「舉其一端」。《儒林外史》第三四回:「是這等樣,天下無妻子的人或者也少幾個,也是培補元氣之一端。」
4.心思、思緒。南朝宋.劉義慶《世說新語.言語》:「衛洗馬初欲渡江,形神慘悴語左右云:『見此芒芒,不覺百端交集。』」唐.杜甫〈自京赴奉先縣詠懷五百字〉詩:「憂端齊終南,澒洞不可掇。」
5.古代布帛的長度單位。通常一端約等於一匹。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一:「除了文若虛,每人送緞子二端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二回:「次日,大爺備了八把點銅壺、兩瓶山羊血、四端苗錦、六簍貢茶,叫人挑著。」
6.姓。如明代有端孝思。
[形]
正、直、不歪斜。如:「舉止端正」、「品行不端」。《禮記.玉藻》:「目容端,口容止。」《孟子.離婁下》:「夫尹公之他,端人也,其取友必端矣。」《醒世姻緣傳》第一三回:「將詳文書冊,俱一一寫得端正,批上簽了花押。」
[動]
1.以手托物。如:「端碗」、「端菜上桌」。《醒世姻緣傳》第五六回:「他起五更睡半夜,與主母梳頭纏腳,洗面穿衣,端茶掇飯,再也沒些怨聲。」
2.擺。如:「端架子」 、「把問題都端到檯面上討論」。
[副]
1.到底、究竟。宋.王安石〈龍泉寺石井〉詩二首之二:「四海旱多霖雨少,此中端有臥龍無?」宋.陸游〈幽事〉詩:「餘年端有幾?風月且婆娑。」
2.果真。宋.蘇軾〈水龍吟.小舟橫截春江〉詞:「武昌南岸,昔遊應記。料多情夢裡,端來見我,也參差是。」
裁
裁 字
拼音cái
注音ㄘㄞˊ
字義 [動]
1.用刀剪等把紙或布割裂、剪開。《說文解字.衣部》:「裁,制衣也。」如:「裁布」、「裁紙」。《南齊書.卷三二.張岱傳》:「恕未閑從政,美錦不宜濫裁。」
2.縫製。《文選.古詩十九首.客從遠方來》:「文綵雙鴛鴦,裁為合歡被。」
3.削減。如:「裁軍」 、「裁員」 。《紅樓夢》第三六回:「如今說因為襲人是寶玉的人,裁了這一兩銀子,斷乎使不得。」
4.決斷、判斷。如:「裁罪」。《左傳.僖公十五年》:「夕以入則朝以死,唯君裁之。」《韓非子.初見秦》:「臣願悉言所聞,唯大王裁其罪。」
5.量度。唐.韓愈〈感春〉詩五首之二:「孤吟屢闋莫與和,寸恨至短誰能裁。」
6.控制。如:「獨裁」 。《楚辭.賈誼.惜誓》:「神龍失水而陸居合,為螻蟻之所裁。」
7.殺。《文選.司馬遷.報任少卿書》:「罪至罔加,不能引決自裁。」
8.寫作。唐.杜甫〈江亭〉詩:「故林歸未得,排悶強裁詩。」
[名]
體制、格式。如:「體裁」 、「新裁」。《文選.張衡.西京賦》:「取殊裁於八都,豈啟度於往舊?」
[副]
僅。通「纔」 。《戰國策.燕策一》:「雖大男子,裁如嬰兒。」《漢書.卷一六.高惠高后文功臣表》:「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,戶口可得而數裁什二三。」
判
判 字
拼音pàn
注音ㄆㄢˋ
字義 [動]
1.分、分開。唐.柳宗元〈封建論〉:「遂判為十二,合為七國。」
2.區別、分辨。《莊子.天下》:「判天地之美,析萬物之理。」
3.分明、辨明。如:「存亡未判」。宋.蘇洵〈六國論〉:「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。」
4.決斷是非曲直。如:「審判」 、「判刑」 、「判案」。
5.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。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,宋以宰相判樞密院。《宋史.卷三一二.韓琦傳》:「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、司徒兼侍中、判相州。」
[名]
1.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。《新唐書.卷一二六.李元紘傳》:「元紘大署判後曰:『南山可移,判不可搖也。』」
2.斷語。《紅樓夢》第五回:「後面便是一座古廟,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。其判云:『勘破三春景不長,緇衣頓改昔年妝。可憐繡戶侯門女,獨臥青燈古佛旁。』」
3.文體的一種。仿判獄的文詞,可見其推理、辯駁的能力。科舉取士,亦以試判。清.徐師曾《文體明辨序說.判》:「今世理官斷獄,例有參詞,而設科取士,亦試以判,其體皆用四六,則其習由來久矣。」
[形]
分別的樣子。如:「判然有別」。
所
所 字
拼音suǒ
注音ㄙㄨㄛˇ
字義 [名]
1.地方、處所。《呂氏春秋.恃君覽.達鬱》:「厥之諫我也,必於無人之所。」
2.恰當的位置。如:「死得其所」 。《易經.繫辭下》:「交易而退,各得其所。」《文選.諸葛亮.出師表》:「必能使行陣和睦,優劣得所也。」
3.量詞。計算建築物的單位。如:「一所房子」、「三所學校」。
4.約略計算之詞。多置於數量、單位之後。《史記.卷五五.留侯世家》:「父去里所,復還。」《續漢書志.第一一.天文志中》:「彗星出天船北,長二尺所。」
5.機關或機構的名稱。如:「區公所」 、「派出所」 、「研究所」 。
6.姓。如漢代有所忠、所輔。
[代]
1.表示指示。相當於「此」 、「這」 。《呂氏春秋.審應覽.審應》:「齊亡地而王加膳,所非兼愛之心也。」唐.杜甫〈示從孫濟〉詩:「所來為宗族,亦不為盤飧。」
2.表示疑問。相當於「何」 、「什麼」 。《國語.魯語上》:「長勺之役,曹劌問所以戰於莊公。」
[連]
假設、如果。《詩經.鄘風.牆有茨》:「中冓之言,不可道也;所可道也,言之醜也。」《左傳.僖公二十四年》:「所不與舅氏同心者,有如白水。」
[助]
1.虛字。置在動詞前,暗示動作達到的事物。如:「前所未聞」 。《論語.顏淵》: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。」
2.與「為」 或「被」 合用,表示被動的意思。如:「他的作品為一般青年人所喜愛。」
[副]
相當於「尚」 、「還」 。《樂府詩集.卷四六.清商曲辭三.無名氏.懊儂歌十四首之三》:「江陵去揚州,三千三百里。已行一千三,所有二千在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