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語字典|繁體中文學習與查詢工具
成語解釋

招搖過市

拼音zhāo yáo guò shì
注音ㄓㄠ ㄧㄠˊ ㄍㄨㄛˋ ㄕˋ
字數4 字
解

成語解釋

語本《史記.卷四七.孔子世家》:「居衛月餘,靈公與夫人同車,宦者雍渠參乘,出,使孔子為次乘,招搖市過之。」指故意在人多的地方誇耀自己,以引人注意。明.許自昌《水滸記》第三齣:「你若肯行奸賣俏,何必獻笑倚門?你不惜目挑心招,無俟招搖過市。」
類

用法說明-使用類別

用在「張揚炫耀」 的表述上。
例

成語例句|成語造句

穿了這一身睡衣招搖過市,豈非丟人現眼? 他經常開著法拉利的跑車招搖過市,十分惹眼。 中了彩券頭彩,最好收斂點,可別招搖過市,惹來麻煩。 今天重型機車騎士舉行遊行,成群結隊非常拉風地招搖過市。 看他一身名牌,穿金戴銀的招搖過市,顯然就是在炫耀財富。 他們家那幾位千金常常駕著跑車,招搖過市,十分引人側目。 在這樸素的鄉下,縱然只是騎輛新摩托車,也算是招搖過市的了。 夏天的黃昏仍是炎熱的,街上少了行人,只有幾條野狗招搖過市地穿過馬路。
釋

釋義

指故意在人多的地方炫耀自己,以引人注意。語本《史記.卷四七.孔子世家》。
典

典源文獻名稱

《史記.卷四七.孔子世家》
文

典源文獻內容

#靈公夫人有南子者,使人謂孔子曰:「四方之君子不辱欲與寡君為兄弟者,必見寡小君。寡小君願見。」孔子辭謝,不得已而見之。夫人在絺帷中。孔子入門,北面稽首。夫人自帷中再拜,環珮玉聲璆然。孔子曰:「吾鄉為弗見,見之禮答焉。」子路不說。孔子矢之曰:「予所不者,天厭之!天厭之!」
居
*1*衛
月餘,
*2*靈公
與夫人同車,宦者
*3*雍渠
參
*4*乘
,出,使孔子為次
*4*乘
,
*6*招搖
巿過之。
#孔子曰:「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。」於是醜之,去衛,過曹。
注

典源注解

衛:為周朝時武王封予少弟康叔,故址約在今河北省南部和河南省北部一帶,後滅於秦。
靈公:衛靈公(?∼西元前493),名元,春秋時衛國國君。
雍渠:宦者,春秋時衛國人,生卒年不詳。
乘:音ㄕㄥˋ。量詞,古代計算車輛的單位。
次乘:副車。
招搖:誇耀、張揚,以引人注意。
說

典故說明

孔子,名丘,字仲尼,春秋魯國人。生有聖德,學無常師。後來為了推行他的政治理念,帶著弟子周遊列國,首先到達衛國。在衛國住了一個多月後,有一天衛靈公約孔子一同外出,衛靈公偕同南子夫人和宦官雍渠同坐一輛車,而讓孔子乘坐副車跟隨在後,經過街道時,大事張揚引起人民的注意。於是孔子就很感慨地說:「我沒見過喜好美德就像喜歡美人那樣的人。」覺得衛靈公這樣對待他是一種恥辱,就離開了衛國。後來「招搖過市」 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,用來指故意在人多的地方炫耀自己,以引人注意。
書

書證

01.明.許自昌《水滸記》第三齣:「你若肯行奸賣俏,何必獻笑倚門?你不惜目挑心招,無俟招搖過市。」
02.《醒世姻緣傳》第九四回:「只因使了人的幾兩銀子,憑人在那裡扯了旂號打鼓篩鑼的招搖於市。」
03.《隋唐演義》第七七回:「夫國君世子,命夫、命婦、夫人等一過市中,尚且有罰;況帝后妃主之尊,而可改妝易服,結隊夜遊,招搖過市乎!」
語

用法說明-語義說明

指故意在人多的地方炫耀自己,以引人注意。
例

辨識-形音辨誤

目前尚未收錄這個成語的用法說明-例句。

同

辨識-同

目前尚未收錄這個成語的辨識-同。

異

辨識-異

目前尚未收錄這個成語的辨識-異。

句

辨識-例句

目前尚未收錄這個成語的辨識-例句。

參

典源參考資料

目前尚未收錄這個成語的典源參考資料。

字

成語拆字

點選漢字查看單字詳情
招
招 字
拼音qiáo
注音ㄑㄧㄠˊ
字義 [動] 揭舉、揭發。《國語.周語下》:「立於淫亂之國,而好盡言,以招人過,怨之本也。」唐.韓愈〈爭法論〉:「惡為人臣招其君之過而以為名者。」
搖
搖 字
拼音yáo
注音ㄧㄠˊ
字義 [動] 擺動、晃動。如:「搖頭」、「搖晃」、「搖槳」。《周禮.冬官考工記.矢人》:「是故夾而搖之,以聄其豐殺之節也。」《文選.古詩十九首.迴車駕言邁》:「四顧何茫茫,東風搖百草。」 [名] 姓。如漢代有搖毋餘。
過
過 字
拼音guō
注音ㄍㄨㄛ
字義 [名] 1.(一)之又音。 2.姓。如漢代有過晏。
市
市 字
拼音shì
注音ㄕˋ
字義 [名] 1.進行買賣、交易物品的地方。如:「夜市」、「米市」、「新裝上市」。南朝梁.無名氏〈木蘭詩〉二首之一:「西市買駿馬,東市買鞍韉。」 2.人口密集,工商業發達的城鎮。如:「都市」、「城市」。 3.行政區域的劃分單位。如:「臺北市」、「臺中市」、「新竹縣竹北市」。 4.姓。如戰國時燕國有市被。 [動] 1.買。南朝梁.無名氏〈木蘭詩〉二首之一:「願為市鞍馬,從此替爺征。」《聊齋志異.卷一.王成》:「嫗以釵授婦,使姑質錢市米,三日外請復相見。」 2.賣。《宋史.卷三.太祖本紀三》:「乙丑,詔市二價者以枉法論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