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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語釋義

判司

拼音pàn sī
注音ㄆㄢˋ ㄙ
字數2 字
解

詞語釋義

職官名。唐朝節度使、州郡的僚屬,屬專司批判文牘的小官。
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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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
判 字
拼音pàn
注音ㄆㄢˋ
字義 [動]
1.分、分開。唐.柳宗元〈封建論〉:「遂判為十二,合為七國。」
2.區別、分辨。《莊子.天下》:「判天地之美,析萬物之理。」
3.分明、辨明。如:「存亡未判」。宋.蘇洵〈六國論〉:「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。」
4.決斷是非曲直。如:「審判」 、「判刑」 、「判案」。
5.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。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,宋以宰相判樞密院。《宋史.卷三一二.韓琦傳》:「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、司徒兼侍中、判相州。」
[名]
1.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。《新唐書.卷一二六.李元紘傳》:「元紘大署判後曰:『南山可移,判不可搖也。』」
2.斷語。《紅樓夢》第五回:「後面便是一座古廟,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。其判云:『勘破三春景不長,緇衣頓改昔年妝。可憐繡戶侯門女,獨臥青燈古佛旁。』」
3.文體的一種。仿判獄的文詞,可見其推理、辯駁的能力。科舉取士,亦以試判。清.徐師曾《文體明辨序說.判》:「今世理官斷獄,例有參詞,而設科取士,亦試以判,其體皆用四六,則其習由來久矣。」
[形]
分別的樣子。如:「判然有別」。
司
司 字
拼音sī
注音ㄙ
字義 [動]
掌管。如:「職司」 、「司儀」 、「各司其事」 。《文選.陸機.文賦》:「辭程才以效伎,意司契而為匠。」
[名]
1.中央機關各部以下的組織單位。如:「外交部禮賓司」、「教育部社會教育司」。
2.姓。如宋代有司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