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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語釋義

第四審

拼音dì sì shěn
注音ㄉㄧˋ ㄙˋ ㄕㄣˇ
字數3 字
解

詞語釋義

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,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,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。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,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。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,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。
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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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第 字
拼音dì
注音ㄉㄧˋ
字義 [名]
1.次序、等級。如:「次第」 、「等第」 。《後漢書.卷九.孝獻帝紀》:「九月甲午,試儒生四十餘人,上第賜位郎中,次太子舍人,下第者罷之。」
2.用於整數數詞之前。表事物的順序或等級。如:「第一」 、「第二」。
3.科第。科舉榜上的次第。如:「登第」 、「落第」 、「及第」 。唐.韓愈〈柳子厚墓誌銘〉:「雖少年已成人,能取進士第,嶄然見頭角。」
4.古時指王公大臣或富貴人家的住宅。如:「府第」、「宅第」 、「書香門第」 。唐.柳宗元〈梓人傳〉:「裴封叔之第,在光德里。」
[動]
1.評定。《漢書.卷六四下.王襃傳》:「所幸宮館,輒為歌頌,第其高下,以差賜帛。」
2.科舉考試應試及格。唐.岑參〈送胡象落第歸王屋別業〉詩:「看君尚少年,不第莫悽然。」唐.白居易〈與元九書〉:「既第之後,雖專於科試,亦不廢詩。」
[副]
但、儘管。《史記.卷六五.孫子吳起傳》:「君第重射,臣能令君勝。」
四
四 字
拼音sì
注音ㄙˋ
字義 [名]
1.介於三和五之間的自然數。如:「三、四、五、六……」。大寫作「肆」 ,阿拉伯數字作「4」。
2.古代樂譜上用來表示音高的符號。如工尺譜、二四譜(潮州音樂)。
3.姓。如宋代有四象。
[形]
第四的。如:「四更天」、「四年級」、「四品官」。
審
審 字
拼音shěn
注音ㄕㄣˇ
字義 [動]
1.知道、明白、清楚。同「諗」 、「讅」 。《史記.卷二三.禮書》:「君子審禮,則不可欺以詐偽。」《三國演義》第一一五回:「臣困鄧艾於祁山,陛下連降三詔,召臣回朝,未審聖意為何?」
2.推究、分析。《呂氏春秋.慎大覽.察今》:「故審堂下之陰,而知日月之行,陰陽之變。」
3.偵訊訴訟案件。如:「審判」 、「審訊」 。
4.謹慎。宋.蘇軾〈張文定公墓誌銘〉:「契丹遣使為言,卿宜審處其事。」
[副]
周密、詳細。《聊齋志異.卷一.賈兒》:「審顧之,四肢皆如人,但尾垂後部。」
[名]
姓。如漢代有審食其。